????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梁穎 通訊員 黎江玲 韋文舉)一根裸露的電線從田間的上空約1.5米處橫過,蝶山區(qū)夏郢一女子在田間勞作時不幸碰到該電線,觸電身亡。近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了二審,判決私拉亂接電線者和未盡隱患排查責任的電業(yè)公司共負民事賠償責任,分別賠付死者的父母、丈夫、兒子13萬多元及35萬多元。
????案情回顧
????女子田間勞作觸電身亡
????2010年7月23日,廣東中山市某首飾精品有限公司的員工黃×平向公司請假,返回到老家梧州市夏郢鎮(zhèn)民智村支援夏插務農(nóng)。7月25日11時30分左右,黃×平不慎碰到在田間上空離地面約1.5米,線體裸露的一條電線。當場被擊倒在地,經(jīng)醫(yī)務人員現(xiàn)場搶救無效當即死亡。
????2010年9月,死者黃×平的父親、母親、丈夫、兒子四人作為原告,將蒼梧縣水利電業(yè)有限公司以及共同使用電線的劉×芳等5人訴至法院,要求對黃×平的死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54238.30元。
????二審判決
????未排查隱患共負民事賠償責任
????梧州市蝶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后認為,黃×平觸電死亡事故是因被告劉×芳私拉亂接電線造成。有事發(fā)當天當?shù)嘏沙鏊鶎ⅰ练甲髟儐柕墓P錄為證。此外,由梧州市蝶山區(qū)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梧州市蝶山區(qū)夏郢鎮(zhèn)人民政府、夏郢派出所等單位和組織共同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也證明了這一事實。
????由于該電線線體裸露,屬于絕緣不合格的導線,與地面的距離過低,違反了農(nóng)村安全用電的基本規(guī)程。被告劉×芳等5人為了自己的個人利益,長時間使用不合格的電線通電淘沙,卻嚴重忽視了對電線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最終導致了黃×平觸電死亡事故的發(fā)生。對此,劉×芳等5名被告都有過錯,應當對黃×平觸電死亡承擔責任,對因此造成原告的損失,5名被告依法應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造成事故的電線產(chǎn)權及運行維護管理責任的分界點不屬于被告電業(yè)公司一方,被告電業(yè)公司沒有違反低壓供電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在黃×平觸電死亡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劉×芳等5名被告應付給原告賠償款35919.09元;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蒼梧縣水利電力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在近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的二審中,判決私拉亂接電線者和未盡隱患排查責任的電業(yè)公司共負民事賠償責任,分別賠付死者的父母、丈夫、兒子13萬多元及35萬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