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wǎng)-西江都市報訊 為了在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生意中更快地獲取利益,李某全、李某錦、黎某、麥某、梁某等人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近日,經(jīng)市長洲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李某全、李某錦、黎某、麥某、梁某等人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存儲爆炸物罪,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
李某全、麥某、李某錦同是某煙花爆竹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員工,為更快獲取私利,三人經(jīng)過謀劃決定在一次非法買賣爆炸物的活動中,李某全負責聯(lián)系購買“魚雷”,并收取“魚雷”款,而李某錦在李某全的指示下負責運輸“魚雷”,麥某則負責推銷、聯(lián)系買賣雙方和購貨。2018年9月許,李某全在別處購進17箱共計2853枚“魚雷”,在李某錦的幫助下將貨物運送到下任買家黎某的私宅處,李某全從中獲利5760元。經(jīng)鑒定,李某全買賣的“魚雷”屬于自制爆炸物品,并符合爆炸裝置特征。
2019年1月許,梁某在自家的小賣部銷售煙花爆竹時認識了推銷煙花爆竹的李某全,李某全將麥某介紹給梁某認識,隨后,梁某向麥某訂購了20箱“魚雷”。李某全得知此消息后,立即購入“魚雷”交給麥某轉(zhuǎn)賣給梁某,梁某支付“魚雷”款8064元,并將購買得到的“魚雷”藏于住宅處出售。經(jīng)鑒定,梁某用于儲存及買賣的“魚雷”屬于自制爆炸物品,并符合爆炸裝置特征。
另查明,黎某于2020年1月,在某公租房對出路邊非法運輸銷售煙花爆竹,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罪被刑事拘留。
檢察機關(guān)審查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全、李某錦、黎某、麥某、梁某等人的行為違反國家有關(guān)爆炸物的管理規(guī)定,構(gòu)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全、李某錦、麥某擅自買賣非法爆炸裝置“魚雷”,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應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黎某、梁某、擅自買賣、儲存非法爆炸裝置“魚雷”,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應以非法買賣、儲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遂作出以上判決。(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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