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wǎng)-西江都市報訊 近日,藤縣人民法院發(fā)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對一名離婚糾紛案當事人進行人身安全保護。 藤縣法院太平人民法庭在審理覃某某(男)與黃某某(女)離婚糾紛一案時,收到了一份覃某某的申請書。申請人覃某某稱,在其起訴要求與被申請人黃某某離婚一案的審理過程中,黃某某揚言若判決不滿足其要求,將要殺死覃某某作為報復。黃某某的行為威脅到覃某某的人身安全,覃某某對自己的人身安全感到擔憂,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保護其人身安全。 法庭經(jīng)審查認為,黃某某的威脅行為致使覃某某存在人身安全隱患,覃某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規(guī)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黃某某對申請人覃某某實施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個月內有效,人身安全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如黃某某違反上述禁令,藤縣法院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jù)了解,此裁定系藤縣人民法院發(fā)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通過及時下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將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發(fā)生,維護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弱勢方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也是用司法手段向全社會宣示,國家反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的一種法律手段。 ■法條鏈接 人身安全保護令,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橐霭讣V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梁榮浩 覃杰梅) |